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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购房消费券使用细则出台!

点关注→ 烟台日报 2024-02-12


26日下午,市住建局就购房消费券使用细则进行了说明。

购房消费券是烟台市人民政府为满足群众刚性、改善性住房需求,发放的用于个人购买烟台市辖区内新建商品住宅的一种优惠凭证,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制和发放。发放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-2023年12月31日18:00。购房者需在云房展平台(https://m.ytyfz.cn)实名制领取购房电子消费券,每人限领一张。消费券分3个月发放,每月1日18:00开始发放。10月发放3000张,11月发放2000张,12月发放1000张,先领先得。消费券的领取和使用的有效时间截至当月月末24:00,超时未领取和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转到下月发放,12月未领取和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作废。

在使用方法上,个人购房者在活动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,在享受完楼盘原有优惠后,凭购房电子消费券可再享受5000元减扣总房款的优惠,购买一套房屋仅能使用一张载明编号的实名制购房消费券(实名制领取人要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买人信息一致),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核销操作,核销后该消费券无法再使用。开发商在房屋完成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网签备案后,凭备案证明和购房消费券,于2024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到区市住建部门,超出时限不再受理。区市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,向所在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,拨付到位后将资金兑现给房地产开发企业。使用消费券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进行网签备案的,网签合同中应添加使用购房消费券标识,否则不予兑现。消费券兑现后办理撤销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备案的,必须将所获消费券等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返还,房屋所在地区市住建部门负责落实。

消费者在使用购房消费券时,应注意如下事项:

1.享受购房优惠券活动的房屋,必须是烟台市内“五证”齐全(即营业执照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、土地使用证、建设规划许可证)的新建商品住宅(不含商业、办公、二手房等)。

2.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签订日期在2023年10月1日-2024年3月31日期间,且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备案。

3.已在烟台购买商品住宅并完成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网签备案的,因合同撤销、变更等原因又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对同一套房屋重新办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网签备案的,不享受上述消费券使用政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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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

责编丨常帅  校对丨杨云阁  监制丨侯召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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